论法律关系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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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之一,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得以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客体作为一种理论分析工具,在法学研究上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无论是法理学还是各个部门法学对法律关系客体的认识大相径庭,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认识。这种状况阻碍着法律关系客体理论的发展,尤其使部门法法律关系客体难以适从。本文试图通过法理学的视角重新探讨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并结合各部门法进行论证,使其能够成为成熟的理论概念。全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探讨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界定,首先介绍了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各种理论学说,在此基础上从内涵和外延两方面分析说明并指出概念的不足之处。通说认为法律关系客体是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但是这个概念只有权利义务没有包含权力义务,因此,无法用来分析公法关系。第二部分是文章的中心观点,即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通过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予以论证。分别从法律的含义、特征、起源、功能、逻辑结构来说明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第三部分是在各个部门法中批判糟粕吸收精华,进一步指出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最后是总结并指出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在理论上的重要意义,可以使我们更好的理解法律的本质,权利义务内容的变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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