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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变化对人类影响深远,日益引起国际社会与各国政府的重视,而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在近年来更是成为国际政治议程的重要议题。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联合国气候变框架公约》的签署到《京都议定书》的生效;第二阶段是就2012年后国际社会关于温室气体减排等问题的安排。在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国家利益与国际责任是决定中国谈判立场的两个重要变量:中国对国家利益与国际责任的认识是自变量,中国的谈判立场是因变量。但是,单一的国家利益论或国际责任论都不能很好地解释中国的谈判立场及其变化。纯粹追求国家利益而忽视国际责任将致使中国承受巨大的国际减排压力,国家形象受损,最终也无法真正地争取和维护本国利益;过分强调国际责任而看轻国家利益将不利于中国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最终导致发展权益得不到维护,更不能真正地落实承诺。自京都谈判到至今仍在进行的后京都谈判,作为谈判的参与者、推动者,中国的谈判立场受制于对国家利益与国际责任的认识,而后两者的轻重权衡将决定中国的谈判立场和政策行为。一方面,中国强调维护本国生存与发展的核心权益:追求经济发展,改善本国人民生活质量,要求发达国家进行适当的资金和技术援助,争夺国际话语权,维护国际形象;另一方面,中国也注重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积极协调发展中国家的分歧与矛盾,参与科学评估报告的撰写,推进气候谈判进程,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的建设。在取得以上成绩时,中国对国家利益与国际责任的把握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气候谈判进程中,中国大都以国家利益至上,兼顾国际责任与全人类利益;国家利益优先于国际责任,损害了国际责任的主体性和独立性。国家利益与国际责任的失衡决定了中国谈判立场的延续性大于变化性,招致了国际社会批评中国为自私的逐利者、不负责的国家,最终影响国家利益的实现与维护。随着对国家利益认识的深化以及国际责任意识的提高,中国的谈判立场和行为稳中有变,不变的是中国坚持不承担量化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变化的是比过去更灵活、更合作的态度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总的来说,中国立场的“变”与“不变”是对国家利益与国际责任综合考虑的结果。以追求正当的国家利益、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为标准,中国应在追求国家利益的同时也注重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这既解释了中国谈判立场的延续与变化,也是中国合理的战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