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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行政改革运动中,行政私法得以发展,债权理论逐渐迈入公法研究视野,一项具有引领行政合法与恢复正义属性的公法上不当得利制度日显重要。所谓公法上不当得利,是指在公法范围内,欠缺法律原因而发生的财产变动,致使一方得利,他方受损,而受损一方有权请求得利他方返还其所受利益,其判别标准为公法关系、财产变动与欠缺法律原因。在我国,宪法上的财产权、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与财产法上的衡平原理均为公法上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公法上不当得利据不同地标准可分为不同种类,但按请求权分类已成习惯,据此可将其分为相对人向国家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