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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式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检察机关被正式授权开展公益诉讼后,理论界对于其是否拥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等问题的争论暂时告一段落。实践中,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研究重点转向诉讼机制本身的问题,而举证问题则是其中亟需研究的核心问题,因为证据的有无和好坏决定着诉讼的成败。从立法上来看,目前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具体的举证活动仍然在沿用试点时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未出台统一的证据规则对此进行规制。从司法实践来看,不论是在试点阶段还是正式推开之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中有关环境类行政公益诉讼的数量均占比最高,分别达到了72.7%和58.6%。这表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已经形成类案,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因此,本文将以检察机关提起环境类行政公益诉讼为研究对象,从理论梳理和实践研究两方面出发提出问题并给出建议,重点探讨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类行政公益诉讼举证的路径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文章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类行政公益诉讼概述。一是综合国内外情况,通过对公益诉讼、环境类公益诉讼、环境类行政公益诉讼等概念进行分析,系统认知环境类行政公益诉讼的缘起与历史沿革,分析环境类行政公益诉讼与普通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二是介绍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类行政公益诉讼的创制现状,归纳总结检察机关提起环境类行政公益诉讼所具有的特点。第二部分,一是以实践办案的数据和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特殊性的基础上,概括检察机关提起此类诉讼举证时存在特殊性,并分析论证为什么“举证特殊”成为了此类案件成案率低的核心问题。二是详述检察机关提起环境类行政公益诉讼举证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三是深刻剖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第三部分,结合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内容,从理论出发联系实际,探讨如何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类行政公益诉讼举证的路径。笔者通过对应坚持的原则、立法上的完善、办案实践中的完善等三方面逐一进行分析,提出如下建议:一是从理论层面分析完善举证应坚持的原则;二是提出立法上需制定统一的证据规则引导检察机关的举证行为。本节重点围绕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类行政公益诉讼中所出现的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来阐述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明晰取证范围;科学划分证据种类,明确证明标准;固定相关证据形式,规范相应取证程序等。三是提出在办案技术实践中检察机关应配备统一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模块以提高诉讼证据的质量和办案效率,对整个诉讼流程施行实时监控。第四部分,在前述问题论证清楚的基础上提出正因为环境类行政公益诉讼举证需要特殊的科学证据,则还需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来完善科学证据的司法效力认定,进一步控制检察机关的举证成本。例如:建立专业鉴定、评估机构体系,区分专家证人和专家辅助人员出庭制度,健立诉讼资金管理支配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