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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活动的直接受害者以及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主体之一,理应受到全面的保护和公平的对待。但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却饱受诟病,刑事被害人无法真正的参与到诉讼活动中去、难以对于刑事诉讼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最重要的是难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获得足够的物质和精神赔偿。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世界范围内被害人学研究热潮的影响之下,部分国内学者提出,应当在立法上赋予刑事被害人更加独立的诉讼地位、更加广泛和深层次的诉讼权利、以及更加完善的求偿权。虽然这些思路不失为保护刑事被害人权利的有益尝试,但是如果考虑到刑事诉讼活动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系统性与平衡性,就不难发现,此类主张对于构建公平合理的刑事诉讼环境毫无裨益。本文拟从以下六个方面对于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参与度问题进行简要探讨,并尝试提出刑事被害人诉讼参与度理性化的基本思考。文章第一部分对于刑事被害人的含义以及诉讼参与度的含义进行了明晰,并提出了本文对"刑事被害人"概念的界定,为后文的写作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就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的国内研究现状进行了简要分析,介绍了部分主流观点,并对这些观点的合理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在第三部分中,笔者对于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参与度问题,分别选取了不同法系以及不同刑事诉讼模式的代表性国家,进行了比较法的研究,以期在先进的制度中汲取有益经验。第四部分,重点就部分学者提出的,关于强化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参与度问题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反思,并就被害人过度参与刑事诉讼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进行了简要探讨。第五部分,从刑事诉讼特点和原则、诉权问题、现行立法规定等方面,对于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参与度进行了基本考量。第六部分,笔者提出了就刑事被害人诉讼参与度理性化问题的基本思考,主要是在坚持有限参与原则的基础上,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相应改造和完善,以保证现有规则的落地,同时辅之以社会化、多元化的矛盾解决机制,最终实现对于刑事被害人各项权益的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