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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起诉二元主义国家,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起诉方式分为国家追诉与公民自诉两种,而且与其它保留自诉制度的国家相比,我国近年来允许被害人进行自诉的案件范围呈明显扩大趋势。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自诉制度已囊括了六十多项罪名。然而,与自诉案件范围不断扩大不相匹配的是,法律对于自诉程序细化、自诉相关配套制度完善以及公诉与自诉的互动机制等重要问题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由此导致自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发挥出本身独有的优势,也难以实现立法者预先设想的良好效果。因此,现今很多学者主张废除自诉制度、代之以公诉垄断。但是,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学者们提出的用来支持废除自诉的理由,大多不是自诉本身缺陷所致,而是现行法律条文存有漏洞和不合理规定的结果。这些漏洞与不合理不仅导致自诉制度的优势和独有的功能无从发挥,而且还常常出现其它许多不良的副作用。故此本文在介绍自诉制度内含及特征的基础上,试图对自诉制度的价值进行系统分析,从而得出“我国应当保留刑事自诉制度”的结论。继而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刑事自诉制度的规定存在的不足与漏洞,并最终提出自己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自诉立法的见解。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刑事自诉制度进行总体概述。主要介绍刑事自诉的含义及其与公诉相比所具有的特点、学者对自诉制度存废的理论观点、公诉与自诉的关系。第二部分介绍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自诉立法。主要选取了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且对我国刑事自诉制度重构具有借鉴价值的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进行考察,并加以分析。第三部分指出我国刑事自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分别从自诉案件范围、起诉环节以及审判环节三个方面对我国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作出一一列举,并分析了这些问题的成因以及产生的不良后果。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所列举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具体设想。包括:调整自诉案件范围、重构自诉起诉环节的程序以及完善自诉案件审判阶段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