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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注定是中国农村不平凡的一个历史时期,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迅速席卷中国农村大地之后,一种纯粹土生土长的基层民主改革运动——村民自治,掀起了农村政治领域改革的新篇章,此后,新兴的村民自治组织与重建之后的乡镇政权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新型农村治理模式。这一治理体制的确立,理顺了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的生产力、赋予了农民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和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民主权利、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繁荣与发展。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组织与乡镇政权相结合的农村治理模式逐渐成熟并日臻完善,村民自治组织与乡镇政权的关系也基本趋向和谐。然而,不容否认的是,由于村民自治组织与乡镇政权相结合的治理模式是一种全新的治理理念,目前尚无成型的理论可以借鉴,再加上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在实际的运行中,部分地区村民自治组织与乡镇政权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它应然的轨迹,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既有乡镇政权对村民自治组织的干预,也有村民自治组织对乡镇政权的抵触,同时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组织职能的缺位和异化;尤其是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更是加剧了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组织关系的失衡与冲突。当前,我国正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攻坚阶段,村民自治组织与乡镇政权关系一定程度上失衡所导致的国家意志在基层的贯彻不力和农村整体治理绩效的下降不仅严重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还影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健康发展。这个问题已引起了党和国家的足够重视,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均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指示,要求各级政府要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以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今后,应依照职责明晰化、权责法制化、职能无缝化、行为互动化的标准,以经济建设、法律健全、制度创新、体制完善、利益协调和文化建设等方面为着力点,探索村民自治组织与乡镇政权关系更趋和谐的发展路径,构建既能行之有效的发挥党和政府管理,又能发掘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能动性的农村治理机制,实现国家和农村、政府和农民的有机整合,密切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紧密联系,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农村福利制度体系和农村生产力建设,从而为我国农村现代化和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更为坚实的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