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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弃传统的以“属地”为特征的各自为政的大气环境管理制度,转而推行跨行政区联合防治污染的大气环境管理法律制度是化解我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所面临的以灰霾污染为主的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的良方。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便是跨行政区联合防治污的大气环境管理法律制度,其能够应对大气污染防治客体的流动性与区域性、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主体关系上的横向性、实现大气污染防治手段综合管理,是破解灰霾为主的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的利刃。尽管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与修订中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将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制度纳入其中,但该制度项下的指导思想、主体制度、区域空气质量监测、评价、信息共享、污染预警等方面的规范上,还存在缺陷与模糊。本文试图从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的概念与理论基础入手,揭示我国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之必要性,并对国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立法作进行评述,进而分析我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全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理论上的探讨,分别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的涵义、理论依据及必要性进行了总结。第二部分是对国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介绍和评析,本文选择了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美国、欧盟及日本作为代表,对其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立法例进行了分析评价。第三部分对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国家立法与地方实践现状作以总结,并提出指导思想、主体制度、空气质量监测、评价、信息共享、污染预警、约束及补偿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现存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对国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经验的借鉴,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基于以上的分析和论证,得出本文的结论: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必将对我国所面临的灰霾为主的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的破除发挥关键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