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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植入式广告作为一种新颖的营销方式在广告业大放异彩。植入式广告在广义上包含网络植入式广告和影视植入式广告。而狭义上的植入式广告仅指影视植入式广告,即在影视剧中通过结合剧情而植入的广告。植入式广告具有隐蔽性、关联性和经济性的特征。其中隐蔽性为植入式广告区别传统广告最大的特点。植入式广告利用隐蔽性的特点,通过采取台词植入式、道具植入式、情节植入式、场景植入式等方式插入到影视剧中。这样的营销方式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负面效果。如植入式广告缺乏可识别性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盲目插入与剧情无关的植入式广告会损害影视作品的完整性;因植入式广告背后潜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错误诱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面对这些问题,国外对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有着丰富的立法经验。各国根据不同的国情对植入式广告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制模式。现阶段,我国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面临的主要问题有:植入式广告立法原则选择的问题、植入式广告立法路径选择的问题、植入式广告被限制的问题、植入式监管的问题以及植入式广告法律责任的问题。本文建议对我国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首先必须明确植入式广告的立法原则;其次建立植入式广告的立法路径,同时建立信息披露制以及明确规定限制植入式广告的内容;再次,全面建立健全植入式广告的法律监管和自律监管制度。最后,对植入式广告违法行为必须完善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以便落实植入式广告涉及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全面对我国植入式广告进行法律规制,才能使植入式广告趋利避害从而真正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益,才能有效促进植入式广告健康、有序、和谐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