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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警察出庭作证既是一个理论上十分关注的问题,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课题。本文在反思中国刑事司法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一方面对警察出庭作证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如警察出庭作证的内涵、法理基础、性质以及警察的证人资格问题等;另一方面,对警察出庭作证与证人作证制度的关系、在我国构建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所面临的障碍、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与我国司法体制的变革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对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制度构想。第一章:警察出庭作证问题概述。概括阐述了文章写作的缘由,并对警察出庭作证的内涵进行了辨析。警察出庭作证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警察出庭作证仅指承办刑事案件的警察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就案件的侦破经过以及所实施的各种侦查行为进行陈述并接受询问的一种行为。警察出庭作证的对象主要是程序性事实,特殊情况下也就实体性的案件事实进行作证。第二章:警察出庭作证的法理基础。警察出庭作证除了遵循证人作证的一般规律外,还有其独特的理论基础。从证人出庭作证的一般规律来看,警察作证是公正审判以及直接言词原则或者传闻证据规则的必然要求;从警察出庭作证的特殊理论基础来看,警察出庭作证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警察机关特殊诉讼职能的内在要求。第三章:警察出庭作证的性质。警察应当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对我国反对警察证人资格的主要观点进行了分析和反驳。并指出,基于审判中心主义,警察出庭应作为法院的证人而不是控辩任何一方的证人,其出庭作证是服务于法庭公正审判的应有之义。警察感知案件的公务性、程式性与事后性以及警察作证的倾向性构成了警察与普通证人之间的差异性。第四章:警察出庭作证的比较法考察。由于文化背景、法律传统、价值取向、诉讼构造等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对证人资格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别。但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无论法律有专门规定还是没有专门规定,无论是基于对证人的宽泛的理解还是基于对证人身分优先的理解,多数国家都认可警察具有证人资格,必要时有义务根据控辩双方的要求或法官的传唤出庭作证,并建立有相关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第五章: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分析。现阶段,警察出庭作证在我国仍然是一个不可逾越的禁区。影响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障碍性因素主要有:立法上的缺位,刑事诉讼目的和构造的制约,证据制度的欠缺,传统证人理论的限制以及思想观念的障碍。在我国,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还具有重要的法治价值。第六章:完善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制度构想。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有赖于宏观诉讼体制的完善,也离不开微观诉讼制度的改革,文章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构想:警察的证人资格,警察出庭作证的启动方式,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及例外,警察出庭作证的方式,警察的作证豁免权,警察违反作证义务的后果以及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