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发电产业的激励性规制选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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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产业被认为是传统的垄断产业,传统规制所带来的竞争缺乏和激励不足,造成产业效率低下和社会福利损失,产生所谓的规制失灵。20世纪80年代以来,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在很多国家展开,在电力产业中引入市场机制,通过采用相应激励性规制手段鼓励竞争、引入投资来对电力产业进行资源的再配置和利用,提高了电力基础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生产经营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会福利。   我国目前的电力产业处于吸收投资的阶段。发达国家的电力监管是在电力供给大于需求的前提下进行的,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处在工业化中期,经济发展对能源的依赖要比发达国家大得多,电力需求呈不断增长趋势,电力供不应求,供需矛后明显。我国的发电企业生产经营效率低下,急需提高。因此在发电规制方面,克服传统价格监管模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缺陷,引入适合我国发电产业发展的激励性规制,更好的我国促进电力市场的发展。   本文围绕我国电力产业发展的现状、发电产业垄断竞争的程度以及生产经营效率较低的情况,对发电企业引入激励性规制进行了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围绕我国发电企业规制中出现的激励不足的问题,指出在收益率规制方式下,发电企业倾向于增加资本投资而不是技术创新提高效率,因此对发展不利。然后对目前发达国家应用较多的几种激励性规制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包括价格上限规制及其引申出的收入上限规制、区域间标尺竞争规制等。通过对我国发电产业激励性规制的方向进行研究,结果指出:发电产业的发展现阶段建议采用价格上限与收益率融合的规制模式进行权衡,在不久之后的未来,随着发电产业基础投资的基本完成,供需矛盾不再突出后,逐步引入一些高强度的激励规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如特许经营权竞标和区域间标尺竞争。还可以选择在某些已经具备进行区域间标尺竞争的条件的领域,可以尝试使用区域间标尺竞争规制的方式进行规制。   通过对发电产业激励性规制的选择和改革,可以进一步改变发电生产经营效率较低的问题,在国家的层面提高产业效率,节约能源;在民生的层面增加社会福利,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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