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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三年多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该部法典并没有完全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本文从行政性垄断的基本理论问题为切入点,阐释了行政垄断认定标准的条件,提出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多层次途径来反行政垄断。本文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中,首先对垄断的概念进行论述,引出行政垄断概念的出现背景。并通过分析行政垄断与自然垄断、经济垄断、国家垄断、政府干预等相关概念的辨析来进一步认清行政垄断。第二章中,对行政垄断认定标准分为主体标准、行为标准和结果标准。在主体标准中首先从国内学术界对行政垄断主体的不同观点入手分析学者观点中的利弊,进而引入英国、美国、俄罗斯等国外相关规定的有益经验。并通过深入分析22个典型案例为基础,最终得出行政垄断主体适格的标准为1、主体的行政性2、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行政职权3、只能是直接实施者或者主要实施者;在行政垄断行为标准中对于学界一直以来的以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标准提出质疑,通过对22个典型的行政垄断案例进行分析,进而得出行政垄断的行为标准为行政违法行为。具体体现为1、滥用行政权力2、超越行政权力3、行政失职(行政不作为);在行政垄断结果标准中总结出行政垄断的结果标准为1、行政垄断限制公平竞争2、行政垄断导致低效率,阻碍经济发展3、行政垄断损害政府公信力。第三章中,提出了对反行政垄断的展望。首先在立法上完善,建议在将来制定的《反垄断法》中单设一条专门规定行政垄断主体问题,将行政垄断主体以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来加以规定。对于行政垄断的行为标准应该重新界定,即行政垄断的行为是指行政违法行为,主要体现为滥用行政职权、行政越权、行政失职(行政不作为)等违法行政行为。其次要严格执法,在执法领域,执法机构可以进一步加大对垄断行业的反垄断执法。最后在司法方面,司法救济机制作为反行政垄断的最终救济途径。因为,依靠执法官员的自觉学习、觉悟提高、道德升华等来实施法律、保护公共利益,就如同目前从“三鹿奶粉”到“染色馒头”等公共食品卫生事件中我们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失声一样,是根本靠不住的。因此必须要依靠司法途径作为最终的保障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