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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是在处理人类与大自然关系的相关实践过程中形成的积极成果,是人类文化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关键在于建设。其建设是中华民族可持续发展的长期关键关注点,需要在党和政府的指挥下进行,也需要社会公众的参与。公众参与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外在体现,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力量源泉。改革开放以来,政府积极鼓励公众参与到环境和资源的问题讨论、保护和利用中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理念和五中全会提倡的“共享”理念是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2000年以来,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了全球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内陆水域和海洋渔业资源与环境的保护,不仅是全球关注的课题,也是世界渔业经济、文化和科技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充分发挥渔业的生态效应,促进渔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是我国当代渔业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十三五”规划中“渔业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的根本理念是推动渔业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之路。捕捞渔业作为传统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传统的资源型产业,严重地依赖自然资源,人员流动性较差,但随着国家生态保护相关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大量捕捞渔民生活受到影响退出捕捞业,他们的出路成了重要问题。此外捕捞渔民作为渔业生态文明建设政策与措施的落实的直接相关者,他们的想法直接关乎国家生态保护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本文基于治理理论和公共参与理论,结合调研实际,运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以及个案分析法等对退捕渔民参与渔业监督管理的可操作性与可持续性发展进行相关研究,力图为妥善安置退捕渔民拓展途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在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下,由于捕捞渔民自身特性以及主动参与性较差等原因使得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难度更大,对退捕渔民参与渔业监督管理提出了现实需求,而公共参与实践得到很大的发展,参与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参与途径和内容在不断丰富,公众逐渐参与到行政监督管理中,在其它行业如林业和社会治安方面表现为“护林员”和辅协警的产生与可持续发展,也为我国渔业领域公共参与实践的开展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借鉴作用。在渔业领域,退捕渔民转为协助渔政执法人员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的协巡员具有实际可操作性,表现为一方面,目前我国国家和地方层面相关法律、政策的颁布和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生态文明建设新时期对渔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渔政执法人员一直处于人员不足、任务繁重的状态,对渔民参与渔业监督管理提出了实际需求;另一方面,基于实地调研发现大部分渔民想要离开捕捞业,而技能障碍和年龄障碍是其再就业的主要障碍,大多数渔民希望政府直接对接工作,帮助他们进行转产转业,而他们在就业选择上更倾向于从事与水/捕捞有关行业,渔民参与渔业监督管理具有自身的意愿和可行性,此外渔民相对于当地渔政,具有情感和技能方面的优势,且目前退捕渔民参与渔业监督管理实践有了初步的发展,并在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协助渔政执法和稳定禁捕后的社会环境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通过观察分析江西、重庆的协巡员建设等具体案例,我国目前相关实践存在资金来源不可靠、队伍组织性差、制度化发展滞后等问题,其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待解决问题。目前世界上渔业管理模式包括等级管理、市场管理和参与式管理三种,参与式管理在渔业领域主要表现为行业自治、共管、社区参与和环境管理四种形式。面对渔业资源的迅速衰退,世界各国政府更加注重渔民在渔业管理的作用,积极推进渔民参与到渔民管理中,相关实践为我国渔民参与渔业监督管理以及其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案例分析和经验借鉴。笔者通过具体分析维多利亚湖、马拉维和墨西哥等渔业管理中渔民参与实践,总结出其可持续发展经验:(1)采取由上自下的管理模式,在地方上建立一个公众参与的合法平台和统一管理机构;(2)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为事物制度化发展提供基本保障;(3)建立国家或地方政府层面渔民参与渔业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相关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措施和建议:(1)建立健全法规,明确法律地位;(2)明确职责权限,确定数量标准;(3)建立招录标准,统一管理机构;(4)加强岗前培训,重视在职培训;(5)建立考核制度,明确奖惩标准;(6)完善监督体系,促进多角度化;(7)完善保障机制,保证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