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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税收立法实践中,是以国务院主导税收立法权的行使为背景的。即按照税收法定原则,本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税收立法权,却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主要由国务院在行使。由于授权本身和国务院依授权进行的税收立法活动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因此要切实地将税收法定原则加以落实,其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其立法权,换句话说,就是将税收立法权交由全国人大依法行使。税收立法权是国家进行税收立法的根本权力,其根本在于对税收法律进行制定、修改和废止的一系列权力通通都交由指定的国家机关行使,换句话说就是税收立法权应该交由法律指定的国家机关行使。而在我国,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形式有纵、横两种划分方式;制约政府的征税权和公民依法纳税的法定义务是我国税收立法权的两个理论基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树立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则是我国税收立法权的现实意义。我国税收立法权的行使经过了漫长的发展历史。在不同的税收立法权行使主体下,我国税收立法权的行使状态是不同的,且《立法法》对税收立法权的规定也做出了重大的修改。然而,权力的行使必然会产生问题,我国的税收授权立法过多则是在具体地行使税收立法权时碰到的主要障碍。因为税收立法权是专属立法权,所以税收立法事项实行法律保留,即只能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来加以规定。同时,税收立法与税制改革是不相矛盾的,因为立法能够促进改革,改革也能加快立法的进程,例如国地税合并和营改增的实施。我国税收立法权的收回路径有两种,即直接收回和间接收回的方式;而直接收回与间接收回相结合的收回方式则是收回税收立法权的最佳方式。那么,加强对税收立法权的保护和完善也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税收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是对纳税人权利保驾护航的体现,也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