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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中重要的一项制度,虽然不是核心制度,但却是争议颇多的领域之一。国内很多学者对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展开过激烈的争论,司法实践中,关于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也有着巨大的争议。本人通过分析不同观点,在论证船舶优先权是一项法定担保物权的基础上,对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基本理论作一简单的概述,并针对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制度进行探讨。全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四部分。第一章是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概述。从船舶优先权的起源和发展谈起,指出船舶优先权是一个舶来品,起源于古代的“船舶抵押贷款”的航海业惯例,接着对船舶优先权的特征及其标的进行简单论述,指出其具有秘密性、法定性、从属性等特征,同时对我国海商法的标的作一简单评价,认为船舶本身作为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是符合当今世界立法趋势的。通过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厘清我国的船舶优先权与各国法律体系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指出我国的船舶优先权应借鉴大陆法系关于优先权制度的体系的规定,使我国的优先权制度规定得更加规范。在本章中,指出了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是一项担保物权,并对我国的其它不同观点作简单介绍与评析。从第二章到第四章是论文的主要部分,重点论述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第二章论述船舶优先权的取得。指出船舶优先权随着其担保的特定海事债权的发生而发生,介绍了特定海事债权包括的项目及其效力顺序,并针对船舶优先权取得后对其他担保物权尤其对船舶抵押权的影响,指出两种建议即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或者权利登记制度的各自的优劣,以信息披露制度更为可取。接着又介绍了船舶优先权取得的起算时间,基于船舶优先权随其担保的特定海事债权产生而产生的观点,针对实践中争议最多的几个特定海事债权,分析了各自的起算时间,指出《海商法》规定的过于简单,不利于减少实践中的分歧。第三章论述船舶优先权的转移,共分三个方面。先从我国的规定入手,介绍了转让和代位这两种方式;接着分别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角度分析了船舶优先权的转移,指出两者在船舶优先权的代位方面的一致性,在转让方面的不同观点;然后,从国际公约的角度介绍了当今立法的最新趋势,指出我国在这方面是符合世界立法潮流的,但也有不足之处,如应该在海商法中明确规定法定代位。第四章论述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分别从法律的规定和其它方面的原因两大方面进行了阐述。关于法律的规定,主要是因行使期间届满而消灭、经法院强制出售而消灭、船舶灭失而消灭、船舶转让时的公告满60日不行使而消灭这四种情况,除此还介绍了日本关于船舶起航而消灭的特殊规定。关于其他方面的原因,论述了因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主债权的消灭、接受其他形式的担保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