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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主义作为美国土生土长的哲学流派,其产生、发展和传播都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背景。虽然实用主义并不是美国唯一的思想流派,却是最为美国人所接受的哲学思想,大多数的美国人都倾向于把实用主义当做最适合他们、对他们生活最有影响的哲学思想。实用主义已渗透到美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对美国的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将实用主义的核心理念与思维方法运用到司法的具体运作工程中,在美国的司法领域有很多可圈可点之处,实用主义范式下的司法理念为司法裁判提供了一种注重实践和经验的审判路径,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官严格适法的压力。实用主义审判理念要求法官以判决可能导致的结果为依据而非绝对按照制定法规则作为裁判内容做出的依据。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判决的修辞,增强了判决的可接受性。本文以司法实用主义理念为研究基点,分别勾勒出美国司法实用主义和当代中国司法实用主义的图景,指出这两者之间存在的关联,以及这两种司法实用主义之间的显著的差异,及其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所在。在对与实用主义相似的一些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实用主义的特殊价值所在,然后着重分析当代中国司法实用主义理念在具体司法裁判中存在的价值以及如何有效地发挥司法实用主义的功能,分析司法实用主义的中国特色,最后在文章中指出当代中国司法实用主义存在的一些显性的问题,对司法实用主义理念指导下的司法功能予以反思。本文认为当代中国的司法实用主义虽然与美国的司法实用主义有着诸多的联系,比如二者在理论层面就存在有共同之处,但在具体的操作运用中,当代中国的司法实用主义更侧重于社会效果尤其是政策的导向,这与美国以经验和过程为导向的司法实用主义有着显著区别。因此,在研究当代中国司法实用主义的过程中,应该以当代中国的司法环境和国情为依托,跳出美国司法实用主义的范畴来审视具有当代中国特色的司法实用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