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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当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现状为背景,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4条新增“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规定为切入点,以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构建作为研究主线,通过探究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理论概述、设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在现实意义下所具有的可行性分析与意义、在理论意义下设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的可行性分析,以及基金制度构架的初步设想这四部分内容,来具体探讨最终设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的可行性。为我国构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乃至未来进一步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从理论基础的层面上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概述”是全篇研究的基础,通过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相关概念的辨析与界定,更加深入理解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所具有的内涵。此外还通过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所具有的强制性、专用型与补偿性的特征,以及其所具备的保障救济功能、社会矛盾缓解功能、威慑与预防功能进行具体分析,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宏观认识上的基础。第二章“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设立的现实可行性与意义”,从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入手,具体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已经建立运行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出发,并在借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先进的运作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国内法律环境及政策的支持,从现实角度具体探究了未来我国构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的可行性,并进一步对未来我国设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进行论述。第三章“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设立的理论可行性分析”,从海洋生态损害社会救济需求入手,通过具体分析生态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的理论,进一步体现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在未来制度的构建中应蕴含的社会化救济分担的理念。同时本章还将结合亚里士多德与罗尔斯正义论的相关理论,从法正义性角度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背后所蕴含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运用外部经济学原理与公共物品理论,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所具备的法经济学基础进行论证,从而具体从法正义论与法经济学角度来论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的设立在理论意义下所具有的可行性。第四章“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的设立构想”,是通过结合前述三章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的概念分析、对立法现状及不足的分析、对国外先进基金运作模式的借鉴、设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以及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所蕴含的法理基础的内容,来为我国未来建立健全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在设立的法律依据与管理模式、征收制度与使用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构架方面提出自己的想法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