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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决权是指一个民族追求“一个民族、一个国家”重合的权利。在这种权利背后是民族成员对于血缘和地理这两大联结人类社会纽带的结合的追求,是社会成员对于民族国家的最自然认同和最纯粹追求。民族自决原则自成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原则以来,成为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指导原则,特别是在非殖民化时期,指导了亚非拉的民族解放和独立运动。但是,进入20世纪后期以来,民族自决运动更多演变为民族分裂运动,给世界局势增加了许多不安定因素。对于民族自决权本身而言,在哲学意义层面上,尽管有着个人对于整体的认同才能成为完整的个体这一意义,但是也过分强调了个人对整体的服从,极易造成个人陷入群体的盲目性崇拜中,造成群体的不理智和狂热;在法学层面上,尽管国家法领域承认民族自决权,联合国大会也通过了各种条文对民族自决原则予以承认和保障,但是谁有资格自决、是否支持脱离现存国家的行为、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孰轻孰重等这些问题一直纠缠不休,无法得到明确的答案。因此,民族自决权在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错综复杂的情况,成为个别民族分裂疆土的托词,甚至出现了名为民族自决,实为大国操纵下的争权夺利的情况。仅从概念上讨论民族自决权是十分晦涩的,也是十分空洞无力的,必须以案例来深入探讨,况且,20世纪后期以来,从民主法制相对健全的发达国家到经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涌现了许多民族自决运动,提供了大量翔实的真实的案例。在这些风起云涌的民族自决运动中,有些民族地区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有些则仍在追求独立的路上。对于民族自决运动成功和失败案例的比较,得出民族自决运动的成功经验和失败原因,对于探究民族自决权的现状、未来具有深远的意义。在比较这些案例之后,再反过来探究民族自决权,研究民族自决权的未来、与国家主权的交互关系、民族问题的处理之道就会有更清晰的认识。民族的发展并不必然要求主权国家的形式,而且主权国家能够提供良好的集体公益产品来促进民族的发展,这也为实现从自决到自治的转变提供了一种可能,而在现实社会中,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尊重了少数民族自由发展的权利,又实现了中华民族的大融合,提供了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良好的范例。实现从自决到自治的转变,这对于我们解决民族问题、完成现代民族国家建构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这也是本文的出发点和落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