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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基石,是最古老的证据制度之一。此证据规则立足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以审判作为诉讼活动核心的基础上增进证据可靠性,维护当事人对质的权利。该规则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深远的影响力,除英美法系国家外,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也通过诉讼制度改革将之确立。近年来,我国推进司法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建设成为理论热点。该项改革为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确立提供了政策基础,使我国基本具备了此证据规则发挥作用的司法环境。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加强定案证据的可靠性,有助于强化诉讼活动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直接作用在于排除不可靠的证据和保障当事人与言词证据提供者对质的权利,最终目的在于遏制错案与保护人权。诚然,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司法改革根基尚浅,证人保护等配套制度也需继续完善,但这并不否认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对我国司法领域的积极意义。本文以传闻证据规则为研究对象,旨在明确此证据规则与我国国情的契合之处,分析当前确立此规则面临的挑战,根据时代特点与域外成功经验提出实施此证据制度的可行性方案。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传闻证据概念、确认我国证据类型的传闻形式;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结合新时期的特点与域外实践经验分析我国适用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四部分总结我国现阶段实施此规则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第五部分构想符合当今国情的传闻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