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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概念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均规定了两种托运人,即“缔约托运人”和“交货托运人”。而这两种托运人在一定情况下同时存在,因此,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尤其是对于交货托运人的定义和理解,理论上和实践上存在很多观点和看法,值得我们研究。 本文从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出发,分析了托运人尤其是交货托运人的含义和特点,将交货托运人从托运人的概念中分离出来,将其定义为“实际托运人”,并论述了这种做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既而,论述了实际托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我国《海商法》一些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的立法部门和航运实践能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