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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阐述被害人身份的定义、分类与我国刑法中包含的有关被害人身份因素的规定以及这些规定设立的法理基础的基础上,说明了被害人身份因素对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积极价值,并重点分析了现行刑法分则中的强奸罪,强制侮辱、猥亵妇女罪,遗弃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盗窃罪,侮辱、诽谤罪等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设置,指出了目前的刑事立法在对待被害人身份方面的不足及今后改革的方向。本文进一步关注“刑事被害人身份”这一因素,研究其在刑事立法过程中所产生的作用以及被考量的重要性,并结合犯罪学的相关理论,阐述刑事立法中应如何合理结合被害人身份特征进而体现法律理念的公平公正与贯彻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本文除“引言”和最后的“结语”部分之外,主要内容和各章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下:第一章概括论述了被害人身份的概念、构成因素和分类,以界定文中所论及的被害人身份的范围。第二章是对被害人身份之于刑事立法价值的总体论述,通过对《唐律》中被害人身份观的分析,旨在论述在刑事立法中考虑被害人身份的必要性。第三章是在第二章总述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被害人身份之于刑事立法中罪之设定的价值,并对分则中涉及被害人身份的部分犯罪构成要件的漏洞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第四章是在第二章总述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被害人身份之于刑事立法中刑之设定的价值,并对分则中涉及被害人身份的部分罪名法定刑的设置漏洞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经过研究,本文得出了两个基本结论:第一、被害人身份因素在刑事立法中有其特殊的存在价值;第二,被害人身份因素在目前的刑事立法中体现不足,应予以加强。从以上的两个基本结论,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导得出这样一个研究目的——研究被害人身份对刑事立法的影响,实质上是从犯罪学分支中的被害人学入手并结合立法理论,论证犯罪构成及法定刑的合理设定的方法。加大对被害人身份的研究将有利于对当前刑事政策制定及执行的良性发展。立法机关应结合犯罪学中经常运用的法社会学及法经济学理念,以加大对弱势被害人的保护为基点,在立法过程中对各种利益进行衡量进而进行价值取舍,合理划定犯罪圈,细化量刑情节,使立法具有更高的可操作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应普及充分保障人权的理念,在具体案件的酌定量刑时纳入被害人身份因素综合考虑;在执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诸如公安部门通缉令使用的管理并划定通缉悬赏奖金的统一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刑事立法、司法、执法真正走到保障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人权的道路上来,才能更好地维护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政治与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