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面对世界各国日益严重的腐败问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出台并于2005年底生效,成为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截止目前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07个缔约国。《公约》就预防和惩治腐败确立了五大机制,其中腐败资产追回机制是《公约》的一大亮点和创新。在以往的有关反腐败的公约或者国际条约中,要么对外逃腐败资产的追回没有规定,要么只是将资产追回附属于引渡条款中,规定得十分粗略。面对目前各国严峻的腐败资产外逃的形势,《公约》将资产追回上升到一项基本原则来规定,并用整个第五章对资产追回机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构建,为缔约国追回流失的腐败资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南。《公约》这一机制的建立,必将对国际社会追回腐败资产、挽回经济损失、预防腐败的发生和维护金融经济秩序以及国内政治秩序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极大的推进作用。本文选择《公约》中的腐败资产追回这一创新的机制作为研究对象,目的在于在我国腐败资产外逃日益泛滥的今天,我们能更好地利用《公约》创立的资产追回机制,寻求更为广泛的国际合作,为追回我国外逃的腐败资产以及预防资产外逃提供可行的法律对策,从而实现腐败资产最大限度的追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经济利益。本文在前人对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主要对《公约》确立的资产追回机制的各个环节包括资产追回的前提、资产追回的途径以及资产追回的实现等进行分析,对照我国相关的国内法律规定,论证如何在《公约》框架下构建和完善我国的资产追回制度。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基本理论概述。首先对资产追回的含义进行界定并分析《公约》中资产追回针对何种腐败犯罪以及针对的资产范围;其次对《公约》中与腐败资产追回机制有关的术语界定进行介绍,为文章后面的论述做好准备;最后交代了与其他反腐败国际条约相比《公约》中资产追回机制的特点以及在目前资产外逃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公约建立资产追回机制的积极意义。第二部分,腐败资产追回的预防机制。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是进行资产追回的前提。本文根据《公约》的规定,通过对如何确立金融机构核实客户身份的义务、对公职人员以及相关人员账户进行强化审查的义务和对交易进行充分记录的义务,如何确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义务和如何确立缔约国对金融机构和公职人员加强管理的义务等问题的论述,提出怎样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的看法。第三部分,腐败资产追回的途径。这是本文的重点,分析了外逃的腐败资产可以通过直接追回资产的措施、间接追回资产的措施两种途径加以追回。在运用这两种途径追回资产的时候,又都离不开国际间的合作,因此,对资产追回的国际合作进行了一并论述。第四部分,腐败资产追回的最终实现。资产的追回最终是通过资产的返还和处分得以实现的,这是资产追回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这其中又涉及到被请求国提供司法协助的费用补偿问题以及要求对收益进行分享的问题,本文根据《公约》规定作了简要的分析,并得出费用补偿和收益分享是符合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利益的可行做法。第五部分,我国腐败资产追回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我国虽然是《公约》的缔约国,但是《公约》并不能在我国直接适用,而必须首先转化为我国的国内法,为此,我们必须对照《公约》的规定,在《公约》框架下修改和完善我国的国内法。本文通过对《公约》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研究以及我国相关国内法现状的分析,提出了从六个方面对我国资产追回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第六部分,总结。虽然《公约》已经建立起了科学系统的整套资产追回机制,但是我们要有效利用《公约》最大限度地追回外逃的腐败资产,并在这一过程中最大程度地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必须在对《公约》本身以及我国相关国内法律制度进行细致研究的基础上,完善国内法律相关规定使之与《公约》接轨,才能在预防腐败资产外逃和腐败资产追回的活动中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