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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的法治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被称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其理论基础主要是人民主权理论、权力制约理论和新闻自由理论。新闻媒体在美国式法治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其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监督中。 美国国会除了通过立法的方式对新闻舆论监督加以保障或予以限制之外,还通过对管理新闻媒体的政府职能部门的调控实现对新闻媒体的间接影响。美国新闻媒体监督国会行使立法权的方式主要是以“旁观者”的身份参与立法决策的过程并将之公之于众,并向国会及其议员传达民意而使立法决策更加科学。 美国新闻媒体和政府的关系也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变化。美国的新闻媒体现已基本逐渐脱离政党和政府的控制,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报道也更趋独立、理性和客观。新闻媒体对总统及政府的舆论监督,在极大程度上有助于防止行政权的扩张,维护三权之间的平衡。 至于美国新闻媒体和法院的关系,则牵涉到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这两种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一方面,新闻媒体对法院的监督体现了新闻自由,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可能会损害司法权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如何实现二者的平衡,是美国法治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