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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个法律部门抑或法律学科,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之解决不仅提供法律适用规则,而且提供涉外诉讼程序规则和涉外仲裁程序规则等。当某一涉外民商事冲突发生后,首先需要解决的固然是司法管辖权问题,但是,在管辖权确定后,则需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由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法域的法律发生关联,从而使得法律选择不可避免。当内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或者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则不仅需要制定如何查明外国法内容的程序规则,即明确规定查明外国法内容的方法和路径,还必须规定查明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在外国法内容不能查明时如何适用法律等问题。外国法内容的查明与否,不仅与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而且可能影响相关国家之间的关系。可见,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无疑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较为重要的制度,正因为如此,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几乎都对该项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长达60多年的时间,我国并无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立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需要查明外国法内容的案件时,主要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而有关司法解释不仅法律位阶低,且相关规定不甚科学。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方面首次对外国法内容之查明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不仅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也会承担查明外国法内容的责任,而且对外国法内容查明不能的救济途径等问题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直接适用我国的法律。实践表明,该法有关查明外国法内容的规定尽管有诸多可取的地方,但其规定的不完备和不甚科学也日益显现,实有专门研究之必要。基于此,本文以“论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规定”作为选题,试图基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基本理论阐释,论述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立法基础、立法特点和主要缺憾,并就如何完善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立法规定进行有益的研讨,期盼能对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立法与实践有所裨益。全文除引言外,包括以下5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概念、特征和意义。所谓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某一外国法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如何证明该外国法是否存在以及如何确定该外国法的具体内容的行为过程。它不仅对受案法院如何适用法律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且直接关系到案件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部分,论述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立法基础。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立法基础主要包括:国际社会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立法与实践;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规定。前者主要包括如下4种类型:完全由法官依职权查明;原则上由法官依职权查明;完全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原则上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后者则仅就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方法进行了规定,却并未明确规定查明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三部分,阐述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立法特点。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之立法规定主要体现了如下基本特点:明确规定了查明外国法内容的方法和途径;明确规定了如何认定外国法的内容不能查明;明确规定了外国法内容无法查明时的法律适用。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立法缺憾。尽管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规定具有许多特点和优点,但仍然存在如下主要缺憾: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方法和路径之规定不够完备;没有明确规定查明主体的法律责任;部分割裂了我国关于查明外国法的司法实践传统;国际社会上关于查明外国法内容的通行做法没有得到完全体现。第五部分,论述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立法完善。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立法规定至少应当从如下方面予以完善:应当进一步明确外国法内容查明主体的责任的分配;进一步拓宽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方法和路径;进一步完善外国法内容无法查明时的处理方法。从而确保受案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排解涉外民商事争议,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友好的民商事往来,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