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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之补偿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外刑事被害人之补偿制度已普遍建立,我国做为世界人权保障运动的积极拥护者,理应在此方面做出努力,以顺应国际人权保障的普遍标准。就我国而言,尚未有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相关立法,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也非常欠缺,目前未见公开的系统研究文献,笔者在本文中将对此问题进行初步的研究和探讨,期望能对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有所裨益。全文共分六部分,约三万余字。第一部分:刑事被害人之补偿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界定和廓清刑事被害人之补偿的基本概念,首先对赔偿与补偿的概念做了明确的区分,然后将刑事被害人之补偿与刑事被害人之赔偿、刑事损害赔偿(又称冤狱赔偿)、行政补偿等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对比。文中认为刑事被害人之补偿的实质是一种社会救济方式,但它又有着与一般社会救济方式的特殊性,对其特殊性做了详细的阐述,并总结了该制度的特征,阐述了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该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国家对刑事被害人这一诉讼主体的关怀。第二部分:刑事被害人之补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WP=3>主要介绍了国外刑事被害人之补偿制度的发展历史,从该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它并非一个新兴事物,而是由来己久,世界各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我国刑事被害人之补偿制度的建立及发展将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第三部分:刑事被害人之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我国历史上没有刑事被害人之补偿制度,因而也缺乏相应的理论依据。在此部分主要是对国外有关被害人补偿的理论依据进行了介绍,并分析各理论依据存在的缺陷,指出在我国建立该制度时不应以单一的理念做为其理论依据,而应是各种理念中合理因素的综合,即应以社会福利为主,兼采国家责任说,同时结合社会公平的理念。第四部分:刑事被害人之补偿制度的价值及建立障碍。对该制度的内、外在价值做了较全面的分析。该制度的内在价值是体现了社会正义和公平,有利于平复被害人失衡的心理,使其享有与其它社会成员平等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不至于因受害而陷入贫困潦倒的境地。外在价值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刑事被害人之补偿作为社会控制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被害人的物质弥补,是对精神弥补的补充,目的也是为了调节被害人失衡的心理状态,减少被害人对他人及社会的怨恨,防止和避免其向犯罪人转化,从而达到控制犯罪总量的目的。其次,有利于消除被害人的顾虑,增强其对刑事司法体制的依赖,增强被害人与国家刑事司法机关配合的主动性,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控制犯罪的目标。再次,有利于实现被害人人权与被告人人权保障的衡平,全面保障人权。最后,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强化国家责任,国家为了尽可能减少补偿费用,将通过完善国家机器,更新技术装备等手段控制犯罪,以便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建立该制度的障碍首先是理论上的障碍,目前国内对此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人较少,此制度的建立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尚需要更多的理论研究者及实践部门的人员参与,只有进行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和实证考察才有助于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其次,建立该制度的最大障碍是补偿费用的落实问题,我国应从国情出发,量力而行制定我国的补偿标准,否则既使制定<WP=4>了该制度若无法落实也只能是一纸空文。第五部分:我国刑事被害人之补偿制度的立法内容。在此部分对立法原则、补偿的范围和条件、补偿金的支付、补偿金的资金来源、申请期限、补偿的机构和程序等内容做了详细地分析和阐述。文中指出补偿立法应贯彻保障原则、补偿相当性原则、货币支付原则和社会主义的福利原则。补偿的案件范围应主要限定为暴力犯罪,为了在实践中掌握,立法应对暴力犯罪案件的种类进行界定。补偿的条件必须是因受暴力犯罪侵害而陷入严重生活困境,现有的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补偿金的支付对象为被害人及死亡的被害人的遗属。补偿金的资金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税收和罚金)为主,社会捐赠为辅,国家建立被害人补偿的专项基金并委托专门机构管理。为了督促被害人及时保障其合法权益,为使受理补偿事项的机构及时开展审查工作,在立法中应规定补偿金的申请期限。本文的最后对补偿的机构和程序进行了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