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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是两种不同语言之间的转换,因此了解法律语言的特点对法律翻译工作十分重要。就法律英语而言,国内外无论是法律界还是语言学界的学者均对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和探索,如陈忠诚,Henry Weihofen,Anna Trosborg等。法律翻译可在不同法系间、不同文化和语言间转化,涉及范围广、类型多样。本文拟从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出发,剖析其在词汇,句法及文体三个层面上的特点,立足于探讨汉语立法文本的英译,以期以小见大,就法律翻译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论文首先分析了英语立法语言的词汇、句法和文体特征。在词汇方面,该语言大量使用古体词和具有法语和拉丁语渊源的词,多用术语而少用代词,频繁并列使用双名词以及多名词等表现形式;在句法方面,该语言为了强调并保证法律的严明以及公正性,立法条文组织都必须遵从一定的逻辑顺序,多用长句、复杂句、被动句和大量的复杂介词结构及名词化形式。在文体方面,法律英语以精确性、正式性、客观性和一致性为其主要特征。这些语言特征使立法文本具有鲜明的个性,这些个性是选择翻译方法和评判译文标准时不可忽视的基本要素。 在重视法律翻译基本原则——准确、一致和简洁——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法律翻译应重视其功能,重视文本翻译的可读性,同时也应重视法律翻译在一定程度上的创造性。目前对法律翻译的研究大多倾向于语言学的“从局部到全局”的微观词句层面的研究。基于这种情况,本文采用了功能翻译派所强调的对翻译研究应该运用“从全局到局部”的描述研究方法,通过将宏观层面的翻译目的和文本功能与微观层面的句法结构和用词原则结合起来,探讨用功能翻译理论来指导法律翻译实践的可行性。功能翻译理论超越了传统对等理论的限制,以翻译目的为指导,把翻译定义为一种跨文化行为,这样,文本、参与者和目的语环境等因素就被有机地结合起来并纳入了一个完整的研究体系。翻译目的的充分性(adequacy)和忠实性(fidelity)为法律翻译提供了一个符合翻译实践的标准,这一标准是动态和多元化的。法律翻译是一种复杂的跨文化交际活动,因此法律翻译人员必须在语言学、翻译学和法律知识方面具有相当的造诣,才能做好翻译工作。译者在翻译实践中要充分考虑翻译目的、文本功能、句法结构和用词特征等因素。这些因素都必须置于功能翻译理论的框架内进行考量。 功能翻译理论把目光投射到译作在新文化语境里的传播与接受,重视翻译作为一种跨文化传递行为的最终目的和效果以及译者在整个翻译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