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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制度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普遍采用的协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国外,集体协商制度已成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我国同样也有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法》、《工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都对工会的设立,以及其作为劳动者代表参加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资格以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现行工会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导致了其与集体协商的发展不相适应,集体协商过程流于形式,集体合同普遍内容空洞的弊病,工会与集体协商制度都未能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找出构建与我国集体协商发展相适应的工会制度的方法,使集体合同制度可以真正和充分的发挥其积极作用。本文正文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对国家关于集体协商制度的主要立法沿革进行分阶段介绍,为下面的论述作铺垫。第二章对我国工会在集体协商发展过程中与其不相适应的问题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了2001年《工会法》修订后的现有的工会制度在集体协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本章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解决当前我国工会制度与集体协商发展不适应问题的必要性,强调了本文研究的意义。第三章以国外工会和集体谈判规范作为研究对象,主要对美国、韩国、日本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调整集体合同制度和工会制度的立法进行分析,并对我国构建与集体协商发展相适应的工会制度可以借鉴的经验进行了简要的评析和归纳。第四章是关于构建适应我国集体协商发展的工会制度的法理思考。构建适应我国集体协商发展的工会制度更符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个设立集体协商制度的最主要目的。此外,构建适应我国集体协商发展的工会制度也是构建新型劳资关系、实现劳资自治并最终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现双赢的重要措施,再次强调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第五章是对构建适应我国集体协商发展的工会制度提出的立法建议。在本文前面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集体协商制度的价值取向,立足国内现有法律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提出了在立法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工会进行集体协商的法定义务、提高工会对劳动者利益的代表性、从经费和人事上真正实现工会的独立性、健全工会集体协商的程序保障机制以及强化工会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桥梁作用,并充分发挥其在集体协商中的主导作用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