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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清晰明确地提出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重要目标,助推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随着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人们对保护自身利益也愈发重视。然而胎儿的权益保护一直是个颇具争议的话题,我国法律对胎儿的权益保护并没有明文规定,立法中对于胎儿的权力地位也是基本不予承认的。如今,有越来越多的损害胎儿利益的诉讼案件发生,但是在审判过程中,同一个类型的案件,有的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有的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让法官在审判过程当中感到无所适从。因此,如何保护胎儿的民事权利,成为了当前司法实践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民法中对于胎儿的权利保护仅限于《继承法》当中对胎儿保留的遗产继承份额,并且保留份额的前提是胎儿出生为活体。可以看出,在我国较为完善的自然人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体系当中缺乏对胎儿的保护,因此,笔者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试图构建一个完整的自然人权益保护体系,即赋予胎儿的准民事主体地位,以期更好的保护胎儿的民事权利。本文一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胎儿民事权利的概述。该部分对我国与外国胎儿的含义、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基础进行阐述。第二部分:通过比较分析国外立法经验和理论基础探究出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些对于构建我国胎儿民事权利制度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当前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现状的分析,从当前我国法律存在的缺陷以及存在缺陷的原因两个方面对胎儿立法方面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我国民法中关于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应有定位。该部分笔者通过从立法上赋予胎儿准民事权利及其附条件性、提出了如何行使胎儿的民事权利方面的理论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