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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环境权的形成是人权学、环境科学、政治学等多学科发展交互影响的结果,且国际劳工公约及其他文书的历史演变,揭示了工作环境权的展开路径--从职业安全卫生向工作环境转变,从刚性、精确的规则向灵活、弹性的框架性规定转变。工作环境权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避免劳动者因工作环境而受到危害,以“职工参与”为核心的程序性权利。其具有保护对象的多元化、内容的复合性以及性质的程序性三个特点。在我国,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权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工伤事故、职业病以及心理压力过大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一些劳动者在其合法劳动安全卫生权得不到保障和救济时,以极端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为我们加强对劳动者工作环境权的保护敲响了警钟。我国虽然制定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以及《职业病防治法》等一系列关于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但是,我国的法律依然存在体系分散、立法目的不明确、适用范围不统一、执法主体权责不明、执法地方化等问题。因此,我国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权的立法模式和救济措施等亟待改革和完善。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发达国家早就意识到保护劳动者在工作场所的安全健康等权益的重要性,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职业安全卫生综合立法的模式和体例,并在劳动安全卫生权的基础之上发展出工作环境权保护的观念和思想,如瑞典、挪威等国都制定了《工作环境权法》。我国应借鉴外国的先进制度和体系来完善我国的立法以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地保障。针对我国工作环境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最根本的解决途径是尽快在我国建立起工作环境权法律保护机制。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全面涵盖职业安全和卫生的统一的工作环境法,并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弥补法律的漏洞。同时,在执法监督方面,我国应改变多头管理的管理模式及职权不明确的监管现状,建立一个全面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执法监督机构,并加强行政、媒体及公众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监督,从而最大限度的改善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在司法救济中,应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加大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事故中的责任,并完善工会组织协助劳动者维权机制,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我国应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通过各个层面的努力,我国的工作环境权保护机制将会趋于完善,从而使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得到最大限度的改善,使劳动者拥有安全、卫生、舒适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