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持续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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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理论是现代经济学研究的热点之一。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任何交易都可以看作契约。所以契约理论是透过“契约之镜”观察、研究经济生活中各种交易的工具。本文选取了保险契约作为研究的对象,试图在契约理论的研究框架下面研究保险。保险市场的交易在所有契约关系中有一定代表性,它涉及到契约理论的:不对称信息问题、不完全契约问题以及激励机制设定等问题。在保险市场上的所有交易几乎都是以保险契约为根据进行的。在我国保险业还不发达的今天,研究保险契约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处于发展初期的保险市场上存在着若干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该行业的发展。例如,退保的高频率发生会导致寿险公司大量的现金流出,迫使公司中断资金运用计划,使资产与负债匹配难度增加。所以,研究保险契约的这些问题,这对保险业即将迎来的快速发展一定大有裨益。本文将寿险契约的一个维度——合同持续期,作为研究的对象。顾名思义,合同持续期是指一个合同持续的时间长度。之所以选择持续期进行研究,是因为它跟寿险市场广泛存在的退保问题紧密相关。可以说,寿险合同持续期问题以退保的存在为前提。本文认为影响保险合同持续期的因素主要包括:投保人的特点、保险产品特点、市场与突发事件。首先,投保人的特点包括:投保人的性别、年龄、职业、收入、健康状况等。其次,保险产品的特点包括:价格、附加费、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服务质量等。最后,市场竞争和突发事件也会影响保险契约的持续期。对这些因素可以从另外的角度进行分类。即其中,某些是保险合同中包含的确定因素,某些是不可能在契约中包含的因素。关于投保人的性别、年龄、职业、收入等信息,是保险人可以获得的。即使,出现投保人隐瞒真相的情况,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加以证实。保险的价格,附加费收取的原则等也属此类。这些信息在保险双方之间是对称信息。而某些因素如:保险人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投保人的生活习惯等,都属于不对称信息。前者保险人占有的信息多一些;后者投保人占有的信息多一些。另外,保险有效期内的市场竞争状况,以及突发事件的发生都属于不确定因素。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这些信息对于交易双方都是无法获得的。以上所归纳的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寿险合同的持续期。文章首先对这些影响因素对寿险合同持续期的作用都进行了规范分析。在分析风险信息的作用、保险产品与服务质量的作用、收入的作用时,借助了数理的契约模型。通过规范分析,得出投保人的风险水平越高,则其参保时间越长。不同特点的投保人,选择的参保时间是不同的。寿险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参保时间。突发事件也会通过提高或降低投保人的保险意识,来影响其继续参保的意愿。此外,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是否会对寿险合同持续期有所影响,需要进一步检验。通过对来自人寿保险公司的一组数据做回归,本文的实证分析部分得出了相当有价值的结果。首先,男性对保险的需求弱于女性;收入高的群体参保时间一般较短;随着年龄的增长,人的保险需求是逐渐增强的;职业风险等级较高者选择较长期购买保险。值得一提的是:作为衡量投保人健康状况的“健康附加费”统计结果不显著。细想其中原委,应该由于健康状况的信息不对称,使加费对寿险需求并无多大的影响。其次,保险基本费率对合同持续期有显著的负面影响,服务的优劣也会影响到投保人的需求。这证明了规范分析的正确性。最后,同业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指标并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市场竞争的激烈虽然使投保人有了更大的选择余地,但过高的转移成本阻碍了其选择新的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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