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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自其从英国发源之后便在其应该如何适用以及适用范围上饱受争议,但是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所以能够存在至今天,并且在争议中得以长足发展是有其原因的。其不仅能够弥补单一的补偿性民事责任的不足,满足社会日益发展的需要,其更能在一定程度上契合私法的发展趋势,建立起法律防护的堡垒。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的适用要比在大陆法系的适用广泛,但是从目前的趋势来看,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呈现出扩大的趋势。我国针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所持的态度是较为谨慎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中国在经历了30年的经济快速发展期之后,社会上的一些问题凸显,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在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滞后性也日益严重。本文试图分析现行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范围上所存在的不足,在对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的正当性进行逻辑论证之后,提出究竟该在哪些方面来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论之外,总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狭窄所存在的弊端。首先是对现如今我国在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立法上的列举。通过对一系列现行法的分析,得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上是持着较为谨慎的态度的,而这种谨慎的态度是不能够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其应有的作用的。其次是对这种谨慎态度的分析,并通过分析得出这种谨慎的态度在现如今的社会是不利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和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的,而且这种谨慎的态度使得许许多多的违法现象层出不穷。第二部分,论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扩大的正当性。首先是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损害填补功能的分析,论证了若想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就要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损害填补功能作为逻辑前提;其次,通过对外国法的借鉴以及法律全球化的趋势来说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扩大适用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扩大适用的新领域。这一部分是笔者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扩大适用的构想,除了在现行法的既有领域要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在一些新的领域如现代化通讯工具大规模侵权案件中、知识产权案件中、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环境侵权案件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从而使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法律所调整范围内的大部分领域都能够得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