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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通过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初步建立了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一元,两级,多主体”的税收立法权分配体制。在此后近15年的经济发展中,这种税收立法权分配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正面且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这次改革并不彻底,其税收立法权划分有违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于中央等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并且导致了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在此背景下探讨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完善问题,就显得更具有针对性、迫切性和现实意义。本文对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厘清了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基本内涵,指出地方税收立法权公权力与公“权利”的双重性质及其地域性、依赖性和低层级、小范围的特征,论述了各国现行的中央集权型、地方分权型以及集权与分权兼顾型三种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模式和这三种模式各自的特点,指出其对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的启示。作者不但阐明了在我国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且从宏观立法和微观辅助和监督两个层面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最后,作者得出结论,在我国建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于理于法于我国国情均是可行的。我们在遵循相关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宏观立法和微观辅助和监督实现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进一步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