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必然涉及到对房产的处理,通常双方都会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离婚后,由于各种原因多年未过户的情形普遍存在。因此极易引发第三人债权人与夫妻一方之间的执行异议纠纷。由于相关纠纷涉及婚姻法、物权法和合同法等诸多民事法律规范,法官在审判此类纠纷案件时表现出了不同的法律适用思路,导致“同案不同判”。本文从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出发,提炼出相关争议解决的疑难问题,从学理上深入探析了房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阐明了共有物分割权处分权的性质,详细辨析了房产分割协议所发生债权、物权法律关系,认为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属于离婚财产清算范畴,性质为物权契约,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可以对法抗离婚后登记名义人的债权人。正文第一部分介绍了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执行异议纠纷案件中对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效力以及得否对抗登记名义人的个人债权人的四类不同认定及处理,并简要介绍了学界对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效力、共有物分割权、物权变动模式的不同看法,并总结出有关争议解决需要解释的十大问题。正文第二部分辨析共有物分割权的处分权性质认定,检讨“形成权”和“请求权说”认定,认为其忽略了共有物的所有权结构,所持理由失当。正文第三部分,则针对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债权法律关系进行了探讨,明确了其系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性质,并分析指出两个债权并列时如何清偿的困局,论证并否定了债权性占有的优先权效力。正文第四部分,针对共有物分割权物权法律关系中不动产登记簿效力、物权变动条件以及能对抗第三人的范围进行了学理上的分析,认为婚姻家庭法领域不动产物权变动实际上存在登记要件主义的例外,即登记对抗主义。对房产分割协议“赠与子女”法律关系进行了简要分析,探讨了司法实务中“赠与合同说”“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说”以及“离婚清算协议说”并说明了其直接变动物权的理由。正文第五部分,提出了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引发执行异议纠纷案件的处理构想,认为应在区分债权和物权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谨防恶意逃债行为,保护各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