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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新理念、新机制和新方法,近年来已被全世界众多国家政府日益广泛运用于社会服务实践活动中,成为政府提高公共服务水准的重要途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部门为履行其社会职责,通过社会契约等方式,利用政府财政向各领域社会组织购买用于提高社会福利的公共服务,该服务种类和提供水平由政府确定,是一种“政府出资、定向购买、契约管理、评估兑现”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基于新公共管理和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要求政府将竞争引入公共服务领域,在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上引入市场机制和合作机制。同时,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向我们展示出其成本最优化和服务质量最优化的优势。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在中国也呈现出一种蓬勃发展的趋势,在养老服务、农村医疗服务、残疾人服务及其他各类专业服务领域得到广泛运用。在推动政府建设、增加社会福利投入和发展社会组织的方法与手段方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相应也出现了些问题和不足。本文在公共产品、政府失灵、新公共服务、民营化理论基础上,通过对公共服务主体、实现方式、服务目标等要素的研究和分析,以回答“谁购买、向谁购买、怎样购买、购买什么”等问题。结合长沙政府购买服务实践研究,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确定、购买方式的选择、质量水平控制及评估方式进行探讨。接着,又从公共服务供给的影响因素出发,分析角色主体、法律漏洞、公共服务购买机制等方面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缺陷的原因。通过结合国外一些国家的典型行为,本文提出了树立服务型政府理念、加快公共服务市场化、完善公共服务法律体系、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效机制等建议。希望通过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系统化研究,能为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应用研究提供有意义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