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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的产生、普及改变了人们的出行方式,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快速发展也暴露出行业存在的问题。网约车行业始终暗流涌动,网约车行业是时候沉淀出自己成熟的标准,来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保障司机和乘客的利益。网约车新政下网约车行业颁布了国家层面的规范文件,包括网约车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地方政府也在此基础上制定或者正在制定适应本地网约车市场的细则,形成全国和地方的网约车市场的规范体系。但是网约车的规范体系的确立,并没有完全解决网约车行业的问题。网约车的行业的发展高度依赖资本,网约车通过在短时间内圈定用户和流量来获得资本的高估值和再融资。争夺乘客和司机的双边市场是网约车平台竞争的关键,资本的介入使得网约车行业加速发展,行业发展重视规模和流量。但是资本最终都会寻求套利变现的机会,网约车不断地扩张的过程中,网约车行业的治理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没有成为首要的问题,网约车行业之中风险和收益的匹配显然是不均衡的,网约车平台和保险机构选择性地选择利于自身的法律规定使得承担的责任最小化,而司机和乘客群体则更多地暴露在风险之中。除引言和结语,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先是界定网约车基本的概念特征以及网约车与共享经济和资本的相互关系。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代表,创造性地解决出行的问题。网约车的发展潜力受到资本的关注,共享经济和资本依赖性是网约车行业明显特点。共享经济作为创新的经济模式,为网约车行业创造包容的舆论和政策环境,资本的力量使得网约车行业获得快速的发展同时也放大了法律风险。网约车行业的法律关系的认定,涉及到行业内风险和收益的匹配,需要考虑行业发展的特性,保护共享经济的创新同时协调传统出租车的利益。第二部分对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模式和业务模式进行展开,分析相应业务模式下所涉及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暂行办法》所定义的网约车属于专车、快车两大类型,平台软件中网约车的业务模式包括网约车出租车、网约顺风车、专车、快车。网约车平台多元业务模式以及网约车司机内部的全职、兼职分化,反映出网约车平台模糊了运营和非运营的区别,网约车平台实际承担网约车出行信息服务商和网约车运营商的双重角色,网约车平台作为出行运营商其作用和传统的出租车公司没有本质区别,但是作为网约车出行信息服务商,其更多的是发挥信息的发布和撮合交易,充分利用闲置的交通运力,体现共享经济的特点。网约车平台的业务中真正反映共享经济的应当是网约顺风车、兼职专车、快车;同时网约车司机群体区分全职和兼职,也是体现共享经济。本文主要将网约车分为全职专车、快车和兼职专车、快车群体,突出网约车群体兼职和全职的区分。全职和兼职司机对工作的依存度不同,带给平台的风险和收益也不同,全职的司机与网约车平台的关系本文倾向于纳入劳动合同的保护范围,兼职的司机与网约车平台的关系本文则认定为信息居间服务关系。第三部分针对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问题进行展开,针对网约车交通事故在司法实务和实践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探究,重点对网约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明确。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按照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理论综合“运行利益”和“运行控制”的判断,同时结合网约车“共享经济”的行业特征合理确定网约车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在全职专车、快车的模式下,网约车司机和平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网约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兼职专车、快车的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司机和乘客之间仅仅存在信息居间服务关系,网约车平台不承担网约车事故的责任,由司机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根据网约车平台在车辆和司机的不同配置情况,网约车平台之外还会介入劳务派遣单位、汽车租赁公司,相应的责任承担按照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和挂靠法律关系进行分配。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或者劳务派遣单位过错补充责任;被挂靠的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