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的:开展基于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方式作用下心脑血管疾病的描述性研究,探讨住院天数、是否再入院以及报销补偿比等在两种医疗付费方式下的差异。方法:选取2013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辽宁省某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信息管理数据库,按照北京临床版ICD-10v6.01版疾病编码筛选出所有心脑血管疾病并进行分类。整理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的基本信息及住院费用信息。比较不同付费方式下,心脑血管疾病住院天数、是否再入院及报销补偿比的差异;了解住院费用及报销费用的情况。结果:非DRGs付费方式有15,546例患者(6891名男性,8655名女性),其中女性患者构成比为55.67%。DRGs付费方式有17,040例患者(7774名男性,9266名女性),其中女性患者构成比为54.38%。非DRGs付费方式中,患者的平均年龄为67.91±11.40岁。DRGs付费方式中,患者的平均年龄为66.69±11.12岁。在引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后,参合患者的住院天数减少,且具有统计学意义(P<0.001);心血管和脑血管疾病患者的住院天数降低,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其中,冠心病、脑梗死、肺源性心脏病、心力衰竭、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扩张型心肌病、其他心血管疾病和其他脑血管疾病在引入DRGs医疗付费方式后住院天数降低,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在引入DRGs付费方式后,参合患者的再入院率升高,且具有统计学意义(P<0.001);心血管疾病及脑血管疾病的再入院率升高,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除扩张型心肌病外,各类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的再入院率升高;其中,冠心病、脑梗死及心力衰竭的再入院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参合患者再入院的多因素分析结果显示,年龄及医疗付费分组可能是心脑血管疾病再入院的危险因素。其中,与非DRGs付费方式相比,DRGs付费方式的再入院风险(OR=1.188,95%CI=1.060,1.330;P=0.002)。在引入DRGs付费方式后,参合患者的报销补偿比有所上升且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62);心血管疾病的报销补偿比升高,脑血管疾病的报销补偿比降低,且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冠心病、心律失常和其他脑血管疾病患者的报销补偿比有所提高,脑梗死、脑出血和扩张型心肌病患者的报销补偿比下降,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1.辽宁省某地区县级医院强制实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方式后,心脑血管疾病患者住院天数缩短的同时伴随着再入院率的升高。2.辽宁省某地区县级医院强制实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方式后,心脑血管疾病的住院费用、报销费用及报销补偿比未见明显改变。3.目前,尚不能清楚在强制实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方式对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经济负担所产生的影响,医疗卫生改革涉及面广泛,研究需要更多的证据来评估DRGs付费方式对医疗保健效率的影响,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