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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统一行使职务犯罪侦查、党内纪律检查、职务犯罪预防等职能。职务犯罪案件经监察机关调查后,移交司法机关转入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规范层面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处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涉及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衔接,对于及时高效惩治职务犯罪、强化被调查人的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此种背景下,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增设了认罪认罚条款,相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的认罪认罚从宽在适用阶段、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程序保障及从宽方式上皆有差异,是造成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两法衔接困境的直接原因。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涉及监察机关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涉及《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衔接,涉及政治领域和司法领域的交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的问题,从根本上把握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必要性、困境及其原因、完善措施也就甚为必要。本文主要利用文献研究法和实证分析法,从以下五个方面依次展开叙述:第一部分是从规范层面归纳总结《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中的认罪认罚制度,主要是介绍两者的立法内容、基本评价以及二者的差异,是在法律规范层面讨论认罪认罚问题。第二部分是从现实需求层面分析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的必要性,具体包括弥补职务犯罪证据获取不足、衔接司法体制和监察体制改革、提升诉讼效率、彰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四个方面,彰显问题讨论的现实意义。第三部分是从司法实践出发,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困境分析。主要从监察机关从宽建议法律效力不明确、认罪认罚程序前后衔接冲突、裁判标准不统一、被调查人诉讼权利保障不足等四个方面展开讨论。问题的提出立足于司法实践,目的在于为进一步解决问题指明方向。第四部分是从理论和现实层面展开,对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衔接冲突的缘由分析。理论层面的原因包括监察机关调查权适用法律及自身属性的特殊性、立法技术原因,现实层面的原因包括监察机关地位强势、高效反腐与程序法治存在冲突两个方面,为下一阶段的完善建议提供了原则指导和立足基点。第五部分是对职务犯罪认罪认罚衔接困境的完善建议,首先是保证认罪认罚从宽认定与启动标准的一致性,是规范层面的举措;其次规范和统一认罪认罚文书的使用,保证衔接顺畅;再次是通过借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障职务犯罪被调查人的诉讼权利,然后是建立监、检联动的工作机制;最后是通过监察回避及提高监察人员素质,贯彻司法独立和司法主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