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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有各公司对健康保险的经营情况看,无论是我国还是在有百余年经营历史的西方发达国家,这个险种都是一个高赔付率、高成本、无利润(或低利润)的业务。由于健康保险自身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在健康保险市场上存在多个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和被保险人三个方面,加之健康保险市场本身就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致使健康保险市场中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医疗机构的诱导需求和被保险人的过度消费。道德风险的存在有百害而无一利。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使保险公司经营利润倒挂,赔付率居高不下。保险公司在发展健康保险业务时,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健康保险的发展。同时,它还导致了医疗资源的过度浪费,社会有关方面将不得不承担巨额的与所维持的健康水平不相称的医疗费用,从而占用了本可用于其他方面的稀缺资源,使健康保险成为社会的沉重负担。结果要么使最需要得到救助的人群越来越承担不起医疗费用而被迫退出医疗保险,要么使所有投保人得不到应有的医疗服务水平,最终造成既无效率又不公平的严重后果。此外,道德风险还扭曲了正常医患互动,使医生与患者的角色发生偏离,造成了歧视和不平等,恶化了医患关系,甚至造成医患双方的紧张与对立,影响医疗服务的正常提供。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为了减少因道德风险而高涨的医疗费用,最安全的措施莫过于同时对医疗机构和被保险人进行监管,但我们知道监管是需要成本的,同时对两方进行管理,势必会增加保险机构的经营费用,这显然不是一个最优的策略选择。本文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和博弈理论对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和被保险人三方的行为进行博弈分析,得出保险公司监管的重点应放在医疗机构的诱导需求上。虽然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是重点,但这并不是说可以置被保险人的过度消费于不顾。文章的最后,在借鉴国外经验和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控制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对策建议,并认为应通过保险合同的设计来对被保险人进行约束,以此作为防范健康保险中道德风险的辅助手段。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发育还不成熟,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因此,政府应发挥积极的作用,而对于保险公司自身来说,也应加强内部建设和管理水平,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规避健康保险市场中存在的道德风险,使健康保险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