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9年12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确定将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中国旅游产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目前,旅行社业作为我国旅游产业的支柱产业,旅行社市场秩序混乱程度令人堪忧,若任其发展下去必然阻碍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对此,对于这样一个关系大众利益的特殊市场,我们有必要也应该从法律的角度来研究它,从而进一步用法律来规制它,以促进它的良性发展。本文就我国旅行社市场的法律规制问题作了探索性研究。全文结构安排除引言与结语外,正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旅行社市场法律规制基础理论”,本部分首先从旅行社的基本理论入手,讲述了旅行社的定义、性质。其次结合“规制”、“市场”、“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等概念的具体内涵对市场规制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指出市场规制对市场发展的价值所在,进而指出对市场规制中最有效的手段——法律规制。笔者认为,市场经济具有自身的缺陷,所以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规制。而在政府对市场进行规制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失灵的状况,这就需要一套凌驾于两者之上的规则对市场和政府的“双失灵”进行规制,而这一套规则只能是法律规则。第二部分为“我国旅行社面临的发展机遇与法律困境”,该部分首先指出我国旅行社市场在新形势下的发展机遇,并对当前我国旅行社市场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我国旅行社市场存在的如市场秩序混乱、市场竞争恶化等问题,分析问题的根源所在,为下文的完善措施奠定基础。笔者认为,只有发现我国旅行社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我国的现状对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才能进一步提出有利于我国旅行社市场发展的完善措施与对策。第三部分为“旅行社市场规制的国际比较”,该部分主要对美国、日本的旅行社市场进行法律规制状况进行介绍以及对我国旅行社市场法律规制的启示。美国对旅行社市场的规制很严格,从旅行社的市场准入到运营再到法律责任各个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日本对旅行社市场进行规制的最大的特点就是旅行社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相当强,并有本国的《旅行社法》的授权,行业协会的地位很高,这跟我国的旅行社行业协会有着很大的区别。第四部分为“我国旅行社法律规制的完善对策”,针对上文的提出的问题,结合分析的原因,提出我国旅行社市场进行规制的完善措施与对策,借鉴外国的经验,完善我国旅行社市场法制建设,制定旅行社专项法;完善旅行社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加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大力推进旅游服务标准体系的建设工作,全面提升旅行社服务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