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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在市场中普遍存在,严重危害经济运行,并能给会计信息使用人造成现实损害。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大量与此有关的案例,造成了无法估量的后果,甚至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海啸。因此,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尽管后果十分严重,但会计信息失真却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屏障之一,通过法律手段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反观我国当前的立法状况,会计信息失真在多数情况下仅产生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在具体适用上又因缺少配套制度而难以操作,使会计主体违法成本大大降低,相比于会计信息失真可带来的收益,无异于鼓励会计信息失真。造成违法成本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立法上缺少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目前,仅在《证券法》和《公司法》等少量法律中出现了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适用范围较窄,强度不足,配套不完善,难以有效发挥遏制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作用。完善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是规范会计行为,遏制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是保护会计信息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持社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完善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赔偿责任制度,首先要借鉴会计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准确把握会计信息失真行为,根据会计主体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科学分类;其次,要正确认识会计信息失真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决策影响度等因素,划分责任;同时,在责任承担主体上,可以探索对会计主体负责人的民事补充赔偿责任的设定,使责任制度更趋完善,也从源头上预防会计信息失真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