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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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外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已普遍建立,我国作为世界人权保障运动的积极拥护者,理应在此方面做出努力,以顺应国际人权保障的普遍标准。就我国而言,尚未有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相关立法,学者们对此问题研究的观点也不统一,笔者对此提出一些初潜的看法,期望能对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三部分,约二万八千余字。第一部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概述。界定了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还阐述了我国目前建立此项制度的必要性,认为我国建立该制度在观念层面、理论层面、实践层面、物质层面均具有可行性。第二部分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现状。该部分共分三节。第一节从理论基础上分析,归纳了学者们对此问题的九种观点,认为这九种观点局限于利益层面,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尚不足以担当起理论依据的重任。文章认为公平正义的理论、国家的契约责任理论、利益权衡理论、效益价值理论、公共福利理论,不仅吸收了上述学说的合理内核,而且返回到了理论的原点,有助于深入理解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第二节审视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为我国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仍存在诸多不足。第三节从司法实践现状上分析,我国目前在没有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情况下,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的,通常通过民政救济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保护,但这两种途径都有其自身的缺陷。第三部分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该部分认为补偿适用公平正义原则、损害与补偿相均衡原则、赔偿为主,补偿为辅原则。补偿的犯罪类型主要限定为暴力犯罪,包括故意和过失的暴力犯罪。对严重超出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的非暴力犯罪的被害人也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如因诈骗犯罪,被害人生活难以维继的。犯罪被害补偿的对象及范围方面,文章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可以向国家请求犯罪被害补偿金的对象应为被害人本人、被害人遗属。范围限定为身体伤害、物质损害。笔者还通过分析认为精神损害不应当列入被害补偿范围。资金来源与管理方面,文章认为在我国应当建立专门的补偿基金,资金来源可包括国家税收、罪犯缴纳、社会捐赠、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援助等。此外还对补偿程序及职能机构作了具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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