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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源于我国特殊文化传统和资金市场供需关系的紧张。它是以熟人社会的信用为基础,从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出发,逐渐形成一个机构化和多层次的民间借贷市场。国家出于对金融安全的考虑,一直以来对民间借贷过度管制,民间借贷成为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灰色地带”。近年来,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融资,企业不仅得到发展壮大,而且盘活了经济。在民间借贷市场中,由于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和用途广泛,隐蔽性强、监管弱,地缘性强,发展不平衡等特征,使得民间借贷市场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繁荣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由于资本的逐利性使得民间借贷市场出现了非法集资、高利贷等现象,迫切需要采取法律手段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规制,加强监管。
由于我国政府在不同时期对待民间借贷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因此,造成我国民间借贷市场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监管立法体系,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根本无法涵盖民间借贷市场。现有金融监管机制不仅缺乏对民间借贷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的法律监管,而且出现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主体重叠现象,亟待通过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民间借贷市场法律监管的立法。在对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法律监管的过程中,既要遵循区别对待不同民间借贷形式、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还要考虑成本和收益原则,以最少的监管资源投入获得最大的监管收益,努力为民间借贷创设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为有效加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法律监管,首先应通过确立商事性借贷主体准入制度,放松对企业之间借贷的管制来明确民间借贷主体资格,另外通过对民间借贷市场主体进行立法和监管,确定民间借贷正式监管机构、职权及程序等方面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准入机制。
本文共分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介绍了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介绍的是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主要阐述对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