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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二层次,是作为第一层次的国家养老保险的必要补充。我国养老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分担养老责任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尽快完善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是保证改革成功的重要环节。但是由于我国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的滞后,使得企业年金制度发展速度缓慢,无法满足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为了加快企业年金的发展,尽快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法律制度是当务之急。到目前为至,我国在企业年金方面的立法几乎是个空白,所以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的建立只能从零开始,因此一定要注重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在吸取间接经验,并同时总结十多年来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直接经验的基础上,力争建立起完善的企业年金法律制度。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要在借鉴国外企业年金法律框架和具体法律制度的的基础上,探寻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企业年金法律制度。英、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早设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国家,经过一百多年的沿革,到目前为止已经建立起了一套非常完善的企业年金法律制度,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因此,本文选择了这两个国家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将它们的企业年金法律制度与我国现有的政策性规定进行比较,找到不足,寻找解决办法。在文章的开始部分,主要是对企业年金定义、特性的介绍,以便读者进一步了解企业年金制度,为下文对法律制度的具体比较研究做了必要的铺垫。在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部分,本文首先将三个国家的企业年金法律框架进行了比较,指出了中国必须在税收法律制度、投资监管法律制度以及企业年金计划运作(特别<WP=4>是企业年金信托制度)方面制订具体的法律规范。对法律框架的比较研究之后,本文对投资监管法律制度、企业年金信托法律制度和税收法律制度单独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就上述三个方面分别提出了立法建议。发展我国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的核心应当是建立企业年金信托制度,在信托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规范各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企业年金信托基金的规范运作,实现其保值增值。信托作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英、美两国获得了普遍的运用,但是由于我国在提出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还没有制订《信托法》,信托制度本身缺乏法律依据,所以企业年金至今未明确采取信托形式。如今,《信托法》业已颁布实施,相关配套法规也已制订,所以我国的企业年金法律制度可以应当旗帜鲜明地采用信托形式,并且在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其他各项法律制度,从而建立起完善的企业年金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