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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而按份共有更为具有典型性。与共同共有相比,按份共有原理更为复杂,权利义务关系更加繁琐。明确了按份共有的基本规则,就可以举重以明轻,明确共同共有的规则。那么,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如何处分自己的应有部分就变得更为重要。应有部分具有抽象性,其处分也是偏向理论性,为了化抽象为具体,本文将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来论述应有部分的处分。文章开始通过案例引入,案例主要涉及在应有部分上设定抵押、转让及优先购买权、共有物的分出等。此外,对于应有部分各个具体的处分,也尽可能的通过举例来帮助理解,加以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第一部分是有关按份共有的概述,涉及按份共有,应有部分的基础理论知识。主要介绍了按份共有的概念、特征、发生原因;应有部分的概念、性质;应有部分的处分所涵盖的范围等,为下文详细介绍应有部分的处分做理论铺垫。按份共有的应有部分是最接近于单独所有权的一种共有形态。应有部分是抽象的,也就是说,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局限在某一个部分上,而是及于整个共有财产,不能具体特定。应有部分是按份共有人行使权利的基础,应有部分的处分是研究的重点。第二到五部分是文章的核心内容,也就是文章针对应有部分的处分权具体讨论的问题。处分包含事实上的处分及法律上的处分,因应有部分抽象存在于整个共有物,事实处分将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益。文章所讨论的应有部分的处分只能为法律上的处分,包括分出、转让、设定负担、出租、抛弃等。第一,关于分出,如果按份共有人没有关于限制分割的约定,那么共有人就可以要求分出。第二,关于转让,应当不仅包括有偿转让,也包括无偿赠与;而在有偿转让情况下,又涉及到其他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第三,关于设定负担,分为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里讨论了抵押和质押以及与其相关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应有部分之上是可以设定抵押权和质权的。对于用益物权的设定,学者有所争议,但笔者认为,并非不可设定,在一定情况下,会存在在应有部分设定用益物权的情形,文章有所举例。第四,关于出租,探讨了出租存在的必要及例证。第五,关于抛弃,主要谈及抛弃后应有部分的归属问题,出于提高物的利用效率、避免发生纠纷等目的,被抛弃的应有部分应当归其他按份共有人所有。文章的尾语部分,针对文章一开始案例所提出的问题,结合整个上文对应有部分处分的论证,做出了分析,提出了处理方案,希望对之后此类案件的处理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