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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制度起源于我国香港地区,后为大陆所借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为大陆房地产业的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它具有融资功能,可以降低开发主体的准入门槛,减少开发商的资金压力,调动其积极性,从而促进了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但凡事有利必有弊,由于商品房预售标的物具有非现实性、履行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其具有比现房交易更大的风险,在实践中出现了一房多卖、延期交楼、工程烂尾等现象,因此,学术界也出现了关于其存废的争论。笔者认为对于商品房预售不宜因噎废食,不能因为其可能具有的风险而忽略其带来的巨大益处,而是应该强化商品房预售制度本身及其相关制度,将风险控制到适度的范围。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写作目的,拟从经济法的角度对商品房预售风险控制进行系统地研究,寻求适当的法律对策,以期丰富经济法理论体系,并对实践产生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文除前言和结束语外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首先对商品房预售的概念、特征和性质进行探讨;其次根据探讨的结果对商品房预售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阐述其危害;最后根据前两部分的铺垫证明商品房预售风险控制的可行性与复杂性。第二部分,商品房预售主体准入的管理。继概述之后,从本部分即进入商品房预售风险控制具体制度层面的探讨。首先根据逻辑顺序确定从主体准入方面进行探讨。本部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介绍我国预售主体准入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第二、根据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革设想,包括建立资金专项审查机制,开发商信用审查机制和商品房预售强制保险制度;第三、阐述主体准入制度的完善对商品房预售风险控制的积极意义。第三部分,商品房预售合同形式的选择与内容的管理。首先从合同形式的选择入手,介绍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及利弊,并基于此探讨格式条款对于商品房预售的特殊意义。然后分析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最后总结合同格式条款管理对预售风险控制的积极意义。第四部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效力和管理。本部分以格式合同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为出发点,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对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效力进行理论分析,结合刚刚通过的《物权法》重点对预告登记制度的顺位效力进行介绍;其次,对我国商品房预告登记效力的立法规定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再次,从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行为的立法规定出发探讨对其进行完善的方式;最后,总结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对风险控制的积极意义。第五部分,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首先,对预售款监管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其次,介绍我国当前预售款监管的立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在介绍香港地区和德国预售款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最后对预售款监管对商品房预售风险控制的积极意义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