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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作为整个民事诉讼法典的基石,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起着指导性的作用,其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对之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和有用性。借鉴其他立法例的成功经验,从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理论之纷争入手,以诉讼价值和民事诉讼法基本矛盾为主线,剖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不足,并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是本文的研究课题。 本文除前言和结束语外,正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章,作为整篇论文的开始,首先介绍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上,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先后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即早期之“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论和晚近之“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论”。指出早期之“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论这种观点主要影响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初创时期即20世纪80年代,但迄今仍留有痕迹。它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准备和研究极不充分的背景下,仅从注释学的角度提出的,具有不科学性和不合理性;而晚近之“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论”,始于20世纪末,它跨越了“注释法学的藩篱”,步出了“教科书法学”的阶段,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许多重构新观点、新理论,这无疑是可喜可贺的突破和进步,但因其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内在含义的解释不够深入,且标准模糊,故应亟待予以梳理。 第二章,提出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在这一部分中,笔者以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所必须具有“法律”性、“特殊”性和“基本”性等特征或标准为立足点,指出确立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应当以民事诉讼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矛盾为内在依据或标准。并进一步论证了民事诉讼法的根本价值乃公正、效率;基本矛盾为诉权与审判权的对立统一。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国外民事诉讼和我国民事诉讼中如何配置诉权和审判权及对诉讼公正和效率的追求进行了剖析,从而为具体构建我国民事法基本原则提供了经验教训。 第三章,通过对现有民事诉讼两大主要模式即“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考察得出,仅将诉权和审判权二者之间的配置作为根本问题而忽略了两权关系背后的价值追求,并不能完全成就一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法律,它甚至有可能成为维护实定法,阻碍立法观念全面实现的不利因素。尝试性地提出了现代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逻辑起点为有“效率”的诉权和“公正”的审判权。同时笔者借鉴系统学理论提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系统的逻辑结构为价值一一基本原则一一具体原则一一基本规则一一具体规则模式。 第四章,是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完善的构想。基于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的价值系公正和效率;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矛盾系诉权与审判权的对立统一,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应重新界定为当事人原则、职权原则、相称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对此提出了具体的构建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