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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是个人乃至国家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社会生产力提升的基础性要素。畅通涉医纠纷案件的解决渠道,对保障人民就医权利、维持医疗秩序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有充足的法律法规来予以规范,但是由于司法鉴定极强的专业性,在诉讼中适用司法鉴定程序仍然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重新鉴定启动权被滥用的问题,当前法院在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上有较大的裁量性,随意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容易造成重复鉴定、削弱鉴定公信力、造成案件争议复杂化、浪费司法资源;二是重新鉴定带来的证据效力及采信的难题,多份鉴定意见容易造成证据冲突,增加了法院证据采信的难度,使案件事实更加扑朔迷离;三是在我国特色的医疗损害鉴定双轨制下,如果出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并存的情况,容易造成法院对证据难以取舍,导致诉讼陷入僵局,不利于医患矛盾得到妥善解决。如何保证司法鉴定意见的符合“证据三性”,是我国司法程序适用该类证据的重要命题。司法鉴定意见首先是鉴定专家根据专业知识对待证事实的客观判断和解答,仍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水平差异,在接近事实的过程中,保证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是首要之举。另外,在目前我国医疗鉴定双轨制的特殊背景下,如何处理不同种类的鉴定意见之间的效力和冲突,也是处理医疗损害纠纷的难点之一。本文选择徐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纠纷案作为切入点,在展示曲折的案件发展过程中,指出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的若干问题,通过个案分析、文献分析、归纳演绎、比价研究等方法展开论述。本文一共分五个章节:第一章进行案情分析与焦点整理,在介绍案件、相关制度的同时归纳整理相关问题;第二章、第三章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分析,即重新启动医疗损害鉴定的问题,包括启动条件问题及重新鉴定后原鉴定意见的效力及采信问题;第四章本案的延伸问题分析,直面了鉴定双轨制的问题,分析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证据效力,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出现证据冲突时的采信问题;第五章为完善医疗损害鉴定重启制度的建议,对统一医疗损害鉴定标准,规范鉴定管理展开了构想。通过本文的论述,期望对完善我国医疗损害鉴定的法律适用有一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