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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上广泛存在着息诉和厌诉的观念,但是在法治日渐深入人心的今天,诉讼欺诈现象却日趋突出,报道的案例层出不穷,也出现了一批涉案金额巨大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虽然诉讼欺诈行为已经超越了民事诉讼法律的调整范畴,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又无法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找到直接对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处理结果也不统一。但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诉讼欺诈问题的研究很少,虽然最近一段时间引起一些学者的兴趣,出现了不少相关的文章,但是很少有人进行系统的研究,而且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通过对诉讼欺诈进行刑法分析,并借鉴世界各国的处理经验,就其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以及司法处理中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全文除导言以外,共分为四部分:一是诉讼欺诈概述;二是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的理论与实践;三是诉讼欺诈的刑法分析;四是诉讼欺诈刑法调整途径的探索。全文约39000字,其中脚注约3000字。导言部分笔者简要介绍了诉讼欺诈行为的现状及其危害,而且由于我国缺少对诉讼欺诈行为的研究,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定性不一的局面,指出了论文选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第一部分:诉讼欺诈概述。本章首先介绍了日本和我国对于诉讼欺诈概念的一些观点,之后对这些观点从五个角度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以虚假的陈述或伪造的证据、或串通证人提出伪造的证据,提起虚假的诉讼或者在诉讼中提出虚假的请求,意图使法院产生错误的判断进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或由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所有的行为。第二部分: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的理论与实践。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先介绍了外国对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之后介绍了我国法学界关于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的三种主要观点:诉讼欺诈无罪论、诉讼欺诈有罪论和诉讼欺诈法律完善论。第三部分:诉讼欺诈的刑法分析。本部分首先对我国诈骗罪传统理论进行检讨,试图将三角诈骗的概念引入到我国刑法理论中,然后又对诉讼欺诈行为和诈骗罪从犯罪构成角度进行分析比较。之后对将诉讼欺诈定性为敲诈勒索罪的观点进行批判,认为诉讼欺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并论证最高检的《答复》无法调整诉讼欺诈行为。第四部分:诉讼欺诈刑法调整途径的探索。这部分对我国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的两种途径,即以诈骗罪认定和增设新罪名,进行比较分析。据此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对于诉讼欺诈行为可以纳入现行刑法的诈骗罪中进行调整,并对诉讼欺诈的着手、既遂未遂、犯罪数额和犯罪竞合等问题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