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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的利益冲突是导致行政违法现象的重要原因。近年来群体性公共事件的频发,凸显了行政执法领域利益冲突的严重性。行政执法领域的利益冲突不仅影响私权利领域的秩序,更会对公权力秩序的稳定构成威胁。行政执法本质上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服务和管理,但公权力如果介入不当易导致行政违法。行政违法会构成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激化社会矛盾,以致民众对政府产生不信任。研究行政主体在利益关系格局下的权力生态,明晰影响行政执法从决策到执行整个过程的利益因素,对建设法治政府,规范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行政执法关系主体构成了利益关系网络,国家、地方政府与公民个人都是关系网中的一极。国家本质上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国家的决策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为宗旨;地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是国家决策的执行者,是公权力的承载者,应当代表国家履行保护公民权利的职责,但在实践中,由于公务员与地方政府“经济人”的趋利性不可避免,容易导致地方政府的“权金化”倾向;公民是国家的构成要素,宪法保障公民享有追求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体现在生命、健康、财产等一系列利益中。实践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地方政府利益与私人利益、公共利益与地方政府利益有混同也有冲突。通过个案的分析,明晰各方利益主体在行政执法中的地位、作用,有利于分析冲突的成因并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加以规制。法理上行政执法的应然状态,应当是行政执法主体由一元向多元发展,执法过程静态与动态结合,执法理念既服务于公益也服务于私益。以此作为逻辑起点,对执法主体行为动机进行假定,即行政执法主体具有自利的动机,是具有能动性的个体,并且具有有限的理性。因而行政执法主体具有脱离轨道的可能性,会导致行政执法的缺位与错位。行政执法关系中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在经济、行政资源有限的前提下,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行政平衡理论强调对公权力与私权利同时进行制约与激励,限制不合理的权力和权利,激励权力与权利的合法、合理行使,从而构建平衡和谐的行政执法环境。行政执法要秉承法治理念、民主理念、服务理念和和谐理念。同时,要转变执法方式,健全执法体制,严格执法责任,在制度设计层面上规制行政执法利益冲突,对形成和谐的行政执法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