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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商事活动中承担了重要的角色,它既是一般意义上的自然人,同时也是公司的一个重要机关。在公司有效运行过程中,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交易活动,在行使代表权时必须遵守法律、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相关规定。然而在现实交易活动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违背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从事交易行为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其行为所触动的利益范围小且涉及面相对窄时,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相反,如果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通过协商和解无法解决时,则需要动用第三方的力量,亦或是借助公权力来解决。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探究。我国《合同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了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善意的相对人从事交易活动时,该越权交易行为有效。认为即使法定代表人越权,依然保护交易活动中善意相对人的期待利益。但同时,我们发现对于该法条的理解也存在些许争议,即当法定代表人越权与恶意相对人进行交易时,如何认定其行为的效力。因此,为了明确这一问题,为市场经济创造一个值得信赖的交易环境,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探讨。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几章进行论述:第一章是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效力的演变趋势以及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效力的分歧。以此提出问题,为下文分析问题进行铺垫。第二章是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的表现形态及存在的问题,首先指出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的表现形态,对越权行为有了初步的认识,然后分析我国目前规制这一问题的立法现状及对于此问题的不同认识,进而对该条文中的关键内容进行具体的解读。第三章是两大法系国家关于越权代表行为的相关规定,首先介绍了两大法系国家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的相关规定,然后将两者进行比较借鉴选择适合我国的效力模式。第四章是关于规制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的些许建议,从公司外部和公司本身两个角度出发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构想。